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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是一种智慧拓展,一种文化底蕴;创意是破旧立新的创造,打破常规的哲学;创意是智能产业神奇组合的经济魔方,思想库、智囊团的能量释放;创意是创造性的系统工程,是投资未来、创造未来的过程。简而言之,创意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是创意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创意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创意的有效保护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创意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其客体从根本上来说都属于创意。创意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采用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创意无疑是最恰当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式,如美国形成了“创意法”判例模式,以传统民法、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创意。但这些方法在我国应用的过程中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局限,从而使得创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现实的保护。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为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正当性论证与制度设计构想。首先,从中英文语义入手归纳出创意的各种概念。从对各种学说的梳理认定创意的知识产权属性。其次,用法哲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分别从公平原则、经济激励等方面对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论述,从而得出结论:将创意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更加符合社会经济运行规律,更加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再次,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局限性与美国“创意法”实践情况,指出各种方法的优缺点,得出将创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最后,在理论上提出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的三种构想:著作权保护;商品化权保护;设立创意权。而在选择具体模式时,应当考虑立法成本与效益。著作权保护方式立法成本最小,不涉及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调整,仅仅需要对“思想—表达二分法”重新解读,但目前这种扩大性的解释的接受程度尚有待考验。打破著作权传统原则是否合理,著作权的客体能否完全涵盖创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将创意纳入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虽然能够扭转创意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局面,但却无法涵盖不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形成片面保护的格局。况且商品化权内容繁多,这种口袋型权利并不利于创意的保护。将创意独立保护的创意权方式能够对创意人带来激励作用,虽然立法成本较高,但能够产生高性价比的法律效果,填补专利、商标制度的申请空白。倘若能够把握适度保护的原则,谨慎的设计具体制度内容,创意权保护方式也许会成为创意保护模式的最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