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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9年Alfred W. Jones在美国成立第一只现代对冲基金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冲基金在金融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投资工具。伴随着股权改革,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我国对冲基金的操作工具不断丰富,运作条件逐渐成熟,国内对冲基金也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但是相对于目前对冲基金的发展速度,我国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却明显不足,构建完善的对冲基金法律规制体系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冲基金自身特性,过度的管制必然扼杀其灵活性和创造性从而丧失了对冲基金活跃金融市场的作用;而与此同时,1992年量子基金阻击英镑、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2008次贷危机又让我们看到放松管制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因此如何既能降低对冲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又能保证对冲基金的灵活性,提高对冲基金运作效率,发挥对冲基金作用,始终是我们合理规制对冲基金运作的重点与难点。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考察了国内对冲基金发展状况和相关法律,总结出我国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不足。通过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对冲基金法律体系,借鉴经验,为我国对冲基金相关法律规范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两万余字,分成四个部分来探讨了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对冲基金的概念和三大组织形式,并详细讨论了对冲基金的特征,因为对其特征的把握是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研究的基础。其次叙述了法律规制的内涵,理清了几对概念的区别,并指出针对对冲基金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第二部分,我国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此部分提出问题,总结了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梳理了现有规制对冲基金的相关法律,简单评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内容,最后总结了我国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不足。第三部分,对美国和香港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考察。此部分寻求解决方法,详细研究了美国、中国香港两个代表国家和地区对冲基金相关法律,从中发现各自特点,总结经验,以期为我国对冲基金法律制度设计寻求有益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对冲基金法律规制的建议。此部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期保护我国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