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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社会约定俗成的概念,之后在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文件中也被提及,但是在学理或者法律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解释,而且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其中不仅有立法相对滞后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产生的问题,还有现实中利益分配格局情况复杂、诸多违法现象产生的问题。问题的原点是要对“小产权房”基本问题的清晰厘定。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小产权房”的基本问题进行说明,以期得到对其整体上的认识。首先对“小产权房”的概念进行界定,阐明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然后概括小产权房的特点,对其现阶段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从经济原因和制度原因两个方面分析“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在经济原因方面,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供需不平衡、土地出让成本增加和土地增值收入分配不合理共同构成了“小产权房”产生的内驱力;在法律原因方面,二元土地法律制度致使土地与之上的建筑物或是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的不一致,阻碍了土地与房屋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是产生“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在现阶段“小产权房”还不具备适法性的情境下,力图阐明其所涉的民事法律问题:登记、抵押等物权问题:合同效力问题;继承、遗赠和赠与问题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部分。本文结合党的土地政策、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现行法律法规,论证了“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强调了对“小产权房”不能采取单一的解决方式即宣布为非法予以拆除,提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中不同性质的土地要进行分类细化,对于建设其上的“小产权房”采取“区别对待”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考虑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因子,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合理性规定后,阐述了对其修改的立法思考,以期在减小立法成本的同时,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