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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物权出现了一种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它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保护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保护的一项物权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是诸多学者的共识,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的立法却不尽相同,受日耳曼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建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可以说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重要成果,有着时代的进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但是我国物权法立法语言过于简洁,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没有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作者根据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作者本人的理解,对该制度的各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完善的方法,以明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完善之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主要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理论基础、价值基础、现实需要、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比较。通过比较德国、瑞士、法国、日本及英美法系国家不动产立法情况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的过程,希望对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良好借鉴。第三部分是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主要论证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含义:转让人的无权处分、受让人的善意、合理的价格、受让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接着论证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分析了物权变动,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第三人、登记机关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第四部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法。不足之处主要分析了:不应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真正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需完善等;完善的建议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分别立法;登记机关登记的手段应创新,不动产登记应公开;设立全中国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有关机关;对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应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