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时代保密工作要求,修订后保密法在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密法基础之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和完善。与修订前保密法比较,新保密法作出了收紧定密权限、减少国家秘密数量、提高定密准确性、强化错误定密责任追究等具体规定,体现出了一定的先进性。但是,新保密法在界定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方面、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的手段方面、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方面、国家秘密范围和确定程序方面、定密监督管理方面、定密异议解决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缺陷,亟待加强与完善。本人从国家秘密的定义入手,通过研究我国定密制度的发展,同时重点借鉴美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和俄罗斯国家秘密具体范围规定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定密制度提出了合理意见和建议。首先是调整立法原则,包括重新确定保密与公开的平衡点,增加信息公开的强制性条款;其次是完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包括增加法律条文的描述性和列举性语句,提高定密准确性;再次,完善定密程序规定,包括如何确定定密工作主体,如何完善和改进定密责任人制度;第四,建立定密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区别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实施定密工作全程监管,强化定密责任人担责机制;最后是完善定密异议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将异议权主体扩大到全体合法知悉人,将司法救济手段纳入定密异议救济程序,加入定密损害测试和公众利益损害测试等具体内容。本文旨在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定密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