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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视角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人权、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等意义,同时,也存在损伤宪法权威的情况,如限制宪法防御权功能和制度性保障功能实现、导致法检机关权力冲突、淡化对被追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诉讼规则的规制等。因此,有必要引入宪法思维,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合宪性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相统一的制度,实现刑事法律在更高层次上保障人权和惩罚控制犯罪相统一,取得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效平衡,有助于宪法利益平衡在刑事领域的形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合宪性思考,一方面是基于宪法的最高效力,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价值对法律秩序具有辐射效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理应在宪法框架之内运行,具有合宪性思考的规范性基础;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理论的冲突,是进行合宪性思考的具体事由。基于合宪性层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建议从该制度的合宪性基础、判断标准及运行保障方面进行完善。以人权保障作为该制度的核心价值,赋予被追诉人平等的认罪认罚从宽参与权、选择权,完善辩护机制、权利救济机制;以法治原则为判断标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全面、实质的审查,以确保被追诉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系出于自愿,进而保障该制度具备宪法上的正当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过程中,要遵守既定法律原则,尊重现有法律文本,通过法律的试行反思机制和对各种规范进行形式、实质的合宪性审查,使该制度逐步修正完善、整体有效运转,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和法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