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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它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正与完善,对于规范取保候审的运行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但是,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实际执行的效果也不尽人意。随着民众的权利意识的提升,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时俱进,对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修正、完善,已是势所必然。基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功能,本文拟对取保候审制度的一般原理进行研究,并在充分考察和借鉴西方国家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就完善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除前言外,文章共分四个部分。每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取保候审制度的一般原理,包括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和价值。取保候审制度是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以法律、规章和规则的形式确定的有关取保候审的种类、适用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项规范的总称。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源远流长。早在西周奴隶社会已建立了取保候审制度的雏形。经过古代、近代漫长的历史发展,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已相当完备。新中国建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解释、规定对取保候审作出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秩序价值: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2、人权价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大众的集体人权;3、效益价值: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情,以及减少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费用。第二部分为西方国家的“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考察。在西方法治国家,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形成某种对应关系的是保释制度。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发达。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人身自由权的不可随意侵犯性、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正当性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释可以分为权利保释与裁量保释、财产保释与非财产保释。保释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听审、裁定、救济等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按时到庭、在保释期间再犯新罪或者违反其他保释条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然而,近年来,英美法国家开始对传统的保释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保释成为有限权利的趋势已十分明显。保释制度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认可,成为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西方国家保释制度启示我们:必须对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和公民的个人诉讼权利进行合理、平衡的分配和处置。第三部分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不乏合理之处,但也存在诸多缺陷,主要是:1、羁押普遍化,取保候审很少适用;2、取保候审适用范围非常有限;3、保证方式的缺陷;4、取保候审程序的缺陷;5、取保候审的期限过长;6、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影响执行效果。造成上述缺陷的原因主要是:观念上的偏差,现行强制措施制度指导理念的误区,以及司法审查权在审前程序中的功能缺失。第四部分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不宜全面引进保释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较为粗疏,对此,我们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时机,在立法时对取保候审尽可能地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并在必要时,由公、检、法三机关作出联合解释。在基本理念方面,第一,应当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第二,应当以限制国家权力的理念来指导强制措施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第三,应当建立审前程序中的适度司法控制原则。对于取保候审具体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2、完善保证方式;3、完善取保候审的程序;4、严格限定取保候审期限,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划分不同的取保候审期限;5、加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配合,确保执行效果。为保证修正后的取保候审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必须同时改革现行强制措施制度:第一,调整强制措施体系;第二,实行捕押分离,完善拘捕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使羁押成为在司法权力控制之下的独立于拘捕的强制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