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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德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文章着眼于中国现行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在综合分析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建议。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来源和论文的整体研究思路。第一部分从宏观的角度阐述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概念、立法及基础作了分析。在阐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时,分别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了剖析。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作为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种管制措施,是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体现。因为外资并购对东道国国家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及东道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运而生。同时,本章节对各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研究。对该制度的研究立足于审查实体和审查程序两个方面。审查实体包括审查机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其中,审查标准是核心问题。最后,结合各国的审查程序逐一介绍,并进行分析总结,以期对中国的相关立法有所借鉴。第三部分从法律层面分析了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制度缺失的不足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提出了国家安全审查,但是原则性规定直接导致该制度难以执行。中国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层面,仍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索尼并购索贝案、凯雷并购徐工案,从实证角度对中国需要建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从立法层面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建议。外资并购不同于现行的外资并购普遍审查制度,需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立法过程中,中国应该立足国情,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经验,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协调。本章节分别从审查机构、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