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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雾霾已成为国人心中的痛,雾霾治理水平也己成为考量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指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各地政府日渐趋于依赖机动车限行这一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来治理雾霾,私人牺牲部分利益让渡给公共利益。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当前各地政府懒政,政府决策机制不完善。机动车限行措施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而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权介入私人领域最根本的合理性理由。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掩护下,雾霾治理背景下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得不到有效规制,政府决策权被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治理雾霾的背景下,有效规制机动车限行措施的出台便是其题中之义。对此,首先应从行政法的角度重新定位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性质。本文认为,治理雾霾这一行为本身流淌着公共利益的血液,但绝不是以公共利益的绝对优先,还必须权衡到私人利益。所以在出台机动车限行描施时要严格按照政府决策程序进行,加强对其的行政法规制,同时也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文搜集了,北京及各地城市关于机动车限行的立法文件,以它们为例分析研究了在治理雾霾的大背景下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概况并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学界和实务界对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性质莫衷一是,一方面认为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另一方面机动车限行措施存在着刚性强制与柔性诱导的糅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以及科学决策与政府懒政的考量。在机动车限行措施是否合法的讨论中,本文是从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个层次对此进行阐述。在其形式合法性分析过程中,主要从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来阐述机动车限行措施是否需要法律依据,并且以北京市为例来分析机动车限行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以及对北京机动车限行措施法律依据梳理为例来对其进行分析。在对其实质合法性分析过程中,目前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限行措施相对于目的是否适当、和其他治理方案相比是否属于最小侵害、成本收益是否相称。而解决之道在于积极借鉴域外先进治霾经验、采取其他可供选择方案。在对其程序正当性分析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机动车限行措施公开的程序、方式及理由不透明。而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听证并且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消除雾霾治理背景下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以良法求得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