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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特点。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对现代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但该制度也有消极一面。股东常利用该特点谋取非法利益或逃避债务。关联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参加主体,其在现代经济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15年前,现行公司法就引入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范畴过于狭窄,并未提及到关联公司间的问题。2013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经最高院第15号指导案例有了不一样的解读,但理论界实务界对此仍存在分歧。我国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制度适用方面仍存在分歧。文章从三个部分对本国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在适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以及对案例焦点问题的总结提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发现该类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即如何认定关联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认定的法律依据、人格否认后责任承担问题均缺乏统一标准。第二部分,作者对上述提出的三个问题展开分析。首先,笔者对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进行分析。笔者从认定标准、人格混同证明责任的分配两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对于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认定问题,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欠缺,司法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笔者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的相关观点,得出关联公司财产混同是构成人格混同的核心,业务、人员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外观。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将人格混同的证明责任重新划分。其次关于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各个法院的裁判依据不同,学者们对该问题也有不同的探讨。因此,笔者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笔者对于该类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后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追究关联公司以及决定是否要背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第三部分,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作者以为应从法律适用以及制度两角度完善。笔者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适用进行分析,提出域外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与三角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务的需求,借鉴该制度立法,有助于摆脱本国司法实务中关联公司混同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