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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其不同的面貌。”正义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维度:首要维度是事实,或者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在所有的诉讼制度中,实现正义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庭上得到依法应该得到的司法裁判。为实现正义法庭必须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其次是时间维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时间的流逝并非正义的一个单独维度,而是一个影响裁决公正性的重要因素。最后是成本维度。诉讼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诉诸司法权利的行使。而诉诸司法权利是所有文明社会承认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众所周知,诉讼的拖延会使证据灭失或难以收集,进而导致司法错误。正义要求司法程序必须把犯错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因此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创立了证据保全制度。与此同时,及时固定事实以证据的形式获得对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是凸显正义的重要尺度,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程序吸收当事人对实体结果的不满。但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证据法》,一些粗略的规定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学界对此虽有一定涉及和研究,但仍有不少遗漏之处。笔者欲抛砖引玉,希望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这项制度做进一步的探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当然由于笔者的能力有限,在行文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和局限,请多多指正。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简要介绍了证据保全制度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沿革。前者主要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角度阐述了变革的历程,后者则通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时间为线索描述了制度的演变。然后笔者根据目前学界对证据保全的理解对其分为三类,逐一进行评述,并说明自己的观点。该部分还从程序的性质方面,探讨了证据保全既具有非讼性质也具有诉讼性质。随之详细阐述了证据保全制度的传统功能和现代功能。契约社会的复杂性更凸现了证据保全制度固定事实、开示证据以及促成纠纷的和解或调解的现代功能。第二部分,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保全的内容、保全的管辖、保全的范围以及能否选任特别代理人方便等规定和英美法系国家类似于证据保全的诉讼命令,都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有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从证据保全的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启动条件等角度,对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并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种类不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欠缺、诉前证据保全主体模糊等相关的缺陷和不足。第四部分,针对前述的问题,在制度确立方面提出了完善诉前证据保全、完善证据保全的要件等建议,在程序保障方面,笔者认为应赋予当事人充分参与证据保全程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