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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也因其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这种行为就是原因自由行为,刑法学界也对原因自由行为行为理论有着非常热烈的讨论,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意义。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无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也不论心神丧失或者耗弱状态,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这款立法并不足以解决法律实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因为这种现象背后并不只如上述条款规定的那样简单,背后的的刑法理论非常复杂。时至今日,随着原因自由行为引发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加,原因自由行为走向刑事立法已然成为刑法学术界和实务领域的必然趋势。把大陆法系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重新界定后才能更加融入到我国的刑法中来,把这种概念性的分析作为前提,以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基础研究原因自由的行为的可罚性。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合理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以一种合理方式融入到我国的刑法体系之中,这对于对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因自由行为概述。首先,该部分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学说进行解读,对原因自由行为做出明确的的界定,指出了否定说的不足,从而指出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肯定说的合理之处。其次,该部分分析具体的特征,更加准确地把握其行为性。最后,该部分列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对其主观罪过形式和责任能力状态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依据。刑法理论界出现了很多的学说来调和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矛盾,也是为了使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为大家所接受。该部分对诸学说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主要有责任维持模式论、责任修正模式论和责任例外模式论三条主线。针对每一种学说本文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责任例外模式论更为合理。第三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国外立法及借鉴。首先,该部分介绍了国外相关国家对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概况及相应的评价、分析,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主要阐述对象。其次,该部分对国外立法概况进行了总结,依照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规定,概括出了六种主要模式,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提供很好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探索。该部分全面审视了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原因行为理论立法现状,也介绍了我国大陆地区原因自由行为立法的学说,主要有依靠司法解释、总则式和分则式三种学说意见,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建议,即总则和分则结合的模式,更好地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