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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刑法一项新的罪名,是民众的期盼,也是现实的需求。虽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时间不长,但对此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讨论却长达七年之久。该行为的正式入罪,体现了立法者“以民为本”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刑法更加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首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进行概述,并通过对比国内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法律规定,反思我国在此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差距和不足,进而得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文章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并结合分则法条的具体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分别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就该罪在日后实务中如何能够更好的认定和适用提供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还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概念进行剖析,对其概念进行准确定位,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行为人以将其财产藏匿、转移、隐瞒等隐晦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是以直接明确的态度有能力支付而直接表明不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其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仍不支付的行为。之后笔者就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经过和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且分别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制现状进行了比较,说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笔者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主要从客观要件和客体两方面内容着手,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等术语的界定提供了个人的观点。“劳动者”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与用人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劳动报酬”依照相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述法律规定劳动报酬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工资,还包括福利、补助、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许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经济性报酬。“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中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从财产和行为人行为能力两方面进行认定。而“数额较大”的认定,司法解释已经给予各地区足够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可以由各个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最后,“严重后果”的认定不仅要从数量上考虑,还应重视对情节的考察。第三部分是笔者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一般情况下的直接故意和特殊情况下的间接故意,另外,刑法的定罪量刑也要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包括个人,还包括单位,我国的国家机关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间接的用工主体也可以成为该罪的责任主体。总之,笔者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述几项基本问题加以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当前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些建议,就是希望吸引更多部门、组织和个人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为更好的构建社会劳动力市场秩序体系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