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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检察官滥行起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台湾地区“司法院”在参照德国中间程序及美国的Arraignment程序之Motion to Dismiss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司法实际,增订《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起诉审查制度。对于这一新的制度,社会各界人士褒贬不一,争议不断。我国大陆地区的起诉审查制度随着提起公诉后案卷移送模式的转变而不断调整,缺少统一的规范体系,实务运作中存在着种种弊端,尽快构建符合我国大陆地区司法现状的独立的起诉审查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法律同土同源,司法环境具有较大的相似性,本文试通过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理论基础、程序建构、实务运作等情况的研究,去探讨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在修订和完善中的经验与教训,以期取其精华,避其糟粕,为我国大陆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性的借鉴,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研究内容拟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进行阐释,指出起诉审查制度是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迈进过程中的又一创举,对我国大陆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学界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台湾本土,大陆地区和国外学者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关注并不多,比较法考察存在空白,为本文写作留下了较大的创新空间。本文在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研究中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际结合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和理论基石。首先,从起诉审查制度的涵义入手,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外延进行界定,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属于狭义的起诉审查范畴;接着,以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为线索,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概述,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实务检讨中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第三,从宏观的理论层面,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理论根源进行挖掘,指出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分权与制衡理论、程序正义原理、权利救济与人权保障原则。第三部分是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内容及学界研析。从微观层面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的时间、标准、程序以及最后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在对起诉审查制度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的同时,引入学界的评价和见解,指出台湾起诉审查的时间应目的性限缩解释为“一审程序的准备程序之前”,标准应坚持“法定嫌疑说”,“命为补正”的裁定应定位为法官基于澄清事实的义务,告诉检察官争议点与证据不一致或者矛盾的通知,救济程序应根据裁定形式的不同分情况进行。第四部分是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与西方国家相近制度的比较。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与美国的径为无罪判决和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进行比较,指出:“无罪推定原则”在美国径为无罪判决程序中的充分贯彻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与美国预审程序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为起诉后的监控,后者则为起诉前监控,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与德国的中间程序有较大的共通之处,但德国中间程序独立成体系的立法例与台湾不同。第五部分是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实务运作。经过司法实践的洗礼,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实务运作喜忧参半。首先,笔者对起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衍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起诉审查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矛盾,交付审判的案件不须要再进行起诉审查;接着,笔者以台湾“板桥地方法院”起诉审查中的典型案例和检察官不满地方法院驳回起诉裁定而提请台湾“高等法院”抗诉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对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在实务运作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检讨。第六部分是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对我国大陆的启示与借鉴。我国大陆地区提起公诉后案卷的移送模式经历了由“全案移送主义”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再到“全案移送主义”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和演变,相应的,起诉审查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全案审查”到“主要证据复印件审查”再到“全案审查”的变迁。起诉审查制度虽然在变迁中不断趋于完善,但由于缺少独立的司法体系和配套措施,实务运作中仍无法彻底地排除法官预断,有碍司法裁判权对司法控诉权的监督。笔者在总结吸取台湾地区起诉审查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大陆地区起诉审查制度应从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方式、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