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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存环境的有序、和谐与人类求养行为的公平、合理应该成为资源环境立法的规则制度。生态脆弱性是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逻辑起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必须改变单一追求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价值观为有益于生态可持续性的多价值目标实现。法律对无居民海岛保护的历史演进代价已确证“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陆地发展路径不适用于无居民海岛,体现市场价值的经济理性规则也与海岛内在价值的生态理性相左。无居民海岛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根源于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原则与制度的缺失。海岛生态性在于其整体性和系统性,每一个整体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海岛生态系统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对系统干扰超过其生态阈限,不仅导致其生态退化,甚至永远不可逆。海岛的任何开发利用必然威胁其生态安全,而被利用海岛的人为干扰活动已经导致其生态严重退化。这些既是海岛生态遭受人类胁迫超过其自身恢复力的异常反应,也是人为肢解、割裂海岛资源环境要素与其生态整体性保护之间的关系所致。现有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实质是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无居民海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理念、目标、原则和制度等存在诸多混乱与冲突。《海岛保护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立法目标多元、罚则规制不科学、生物保护制度疏漏、污染防治规制匮乏、生态保护优先制度缺失等。法律既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也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利器。然而,一旦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作用丧失就会造成“理性人”行为无度的破坏性后果,已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生态退化正是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及制度缺失造成的。法是获取或减损利益的方式,是利益确认、衡平与维护的规范化途径,而立法的过程既是利益确认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在法学的语境下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对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如何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权衡、取舍,从形式上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但法律本质上不是制定规则和创造规则,而是发现和认同规则。无居民海岛立法的主导价值观不能完全按照人类的社会价值来判定与权衡其取舍,而必须超越人类传统的经济理性的价值判定,应以其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为依据。无居民海岛所赋存的自然生态性特质要求对其生态优先保护,也决定了生态价值在多价值属性中的主导价值地位。生态保护优先肇始于海岛生态价值,根置于生态理性的内在逻辑,旨在生态价值观制度化,彰显着生态优先制度居于无居民海岛整体制度结构的内核。生态保护优先是无居民海岛立法的最高准则。生态保护优先要求生态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生态系统整体优先于个体,自然经济系统优先于社会经济系统,以自然生态秩序模式优先建构人类经济行为秩序。生态保护优先具有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政治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的根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过程中必然遵循的、贯穿立法和执法全过程的基本准则,它承载并昭示着相关领域内基本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目标。生态保护优先作为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就决定其在该立法中处于基础性、指导性和约束性地位,构成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制度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并作为调整和指引整个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向贯彻到无居民海岛立法的各个层面。生态保护优先既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摒弃,也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扬弃,更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经济秩序的建构。制度是规则、理性。无居民海岛生态优先保护原则最终需要转化为制度规则,才能实现对其生态的真正保护。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原则性制度是贯穿其保护全过程的制度,禁限行为制度作为生态优先的核心制度既是对传统法律权利的约束,也是可操作性制度的本质要求。用岛行为人若违反法定或约定规范,就须承担救济性制度中的不利后果。一切导致生存环境无序、不和谐、不公平、不合理的求养行为都将是非法的。无居民海岛立法作为部门法的配套法,其生态保护除具备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外,还须具备制度实施的良好制度环境。《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干法,其立法价值目标旨在环境秩序的实现,应该是生态保护优先法。而现行陆地、海域环境资源法律的制度结构仍是资源要素的单一性效率利用,共性问题是缺少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优先保护理念,这也是其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的根源所在。任何资源都构成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实现其系统管理,应确立生态优先保护为陆地、海域环境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以此原则建构生态优先制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