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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是一个由成年人主宰的世界,儿童权利一直没得到应有的关注,当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与儿童的利益相冲突时,儿童的弱势群体地位将可能被整个成人世界忽视甚至侵犯,其权利保护现状令人着实担忧。儿童权益保护已然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问题,其中,虐童行为已成为国际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重要解决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社会组织和学者已致力于有效预防和规制虐童行为的研究中。我国作为世界大国之一,经济不断的突飞猛进,渐渐涌现出诸多新领域和新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也会变得愈加错综复杂,使得儿童权益保护面临更大更多重的威胁。纵观近几年网上曝光的虐童事件,手段愈加残忍多样,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很多家长都倍感痛心和恐慌,造成受害儿童严重的心理阴影和身体伤害。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这些行为最终都被判定为虐待罪、寻衅滋事罪等。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犯罪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诸多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并造成刑法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解决了以往对虐待幼儿但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只能采取行政处罚的困境。可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以新增罪名予以立案的比例较低,总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立案,代之以治安处罚了事,使得施虐者的违法成本过低,虐童现象仍层出不穷。因此,完善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寻求虐童行为的规制路径是大势所趋,这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给予全面保护的最强路径。故笔者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以下是对虐童行为独立成罪的浅析:第一章是引言部分。通过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方法,为后续分析如何规制虐童行为而奠定基调;第二章是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界定。通过对儿童的法律界定以及对虐待方式的归类,深刻认识虐童行为;第三章是详细探讨虐童行为独立成罪的必要性。该部分内容主要是对目前的立法现状和虐童现象的分析,明确虐童行为的危害性和问题的严峻性,从而提出增设虐待儿童罪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考量域外规制虐童行为的相关立法。通过对比分析主要域外国家在规制此行为的成熟立法经验,希望为我国立法者提供良好借鉴;第五部分是对虐童行为独立成罪的制度设计。通过对虐待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衔接问题进行构思,以此达到遏制虐童事件的发生的终极目的,提高公众敬畏法律的意识,为儿童权益和其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