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处罚规定之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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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特殊停止形态之一,因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规定了宽大处理的原则,且从宽程度较未遂犯更大。对于中止犯,我国刑法选择的是必减免的处罚模式,规定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同时为了弥补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的缺陷,1997年刑法在中止犯内部作进一步划分,以“是否造成损害”作为区别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唯一标准,从而避免司法者的恣意裁量,避免刑法适用的混乱。但是修改后的中止犯的处罚规定,看似精确、具体,实则存在诸多问题,论文对我国现行中止犯处罚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中止犯处罚规定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约3.6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止犯处罚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处罚规定之变化,并探究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我国中止犯处罚规定之争论,这部分主要提出我国现行中止犯处罚规定存在的问题,即关于“损害”范围的界定众说纷纭,以“损害”的有无作为减轻抑或免除处罚的唯一标准存在争议,减轻处罚的参照标准见仁见智。这种现状容易导致司法的随意性,有损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第三部分:我国中止犯处罚规定之检视,这一部分主要对我国中止犯现行处罚规定进行理论分析:“损害”一词语义不明以及减轻处罚标准的缺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仅以“损害有无”作为决定减轻处罚抑或免除处罚的标准,这种纯客观的处罚标准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一律免除处罚的规定偏离刑罚目的的要求;在中止犯处罚这一问题上,不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显示出对法官极度不信任,也导致法条自相矛盾。第四部分:我国中止犯处罚规定之完善建议,建议对中止犯的处罚仍采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即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同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司法解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综合犯罪性质、犯罪进程、中止动机、损害结果有无等各主客观要素决定对中止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厘清“损害”的范围,给出判断“损害”有无的一般标准,以明确“损害”的内涵外延;确定减轻处罚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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