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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目的是:针对“地权稳定性”对农户投资乃至农地制度绩效的影响,以及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关系等一系列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农地制度为研究对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探讨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绩效评价体系,通过两种制度绩效的比较,寻求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在本文中,农地主要指农业经营用地,即农用地,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从土地制度的内容看,土地制度由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组成。从土地权利结构看,土地权利划分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两个层级。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有两种类型: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实现对土地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建设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利制度。由于不同的权利制度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激励程度有所差异,因此,要对农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必须从权利的角度入手,剖析农地权利的内部结构。鉴于此,本文的副标题是“基于农地所有权制度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比较”,其意图在于从土地权利入手展开本文的分析。所谓农地制度绩效,是指农地制度安排或变迁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探究制度绩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和建立评价体系,对于增加“制度变量”对经济增长影响的解释力,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角度看,“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不解决好三农问题,不仅我国的经济总量和质量难以得到提高,而且,8亿农民的吃饭问题也可能受到影响。“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地制度,解决好农地制度选择问题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农地制度是关系到我国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近60年的变迁,其中出现了三次重大的变革。这三次变革有着不同的时代背景,遵循着不同的改革路径,因而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绩效也是不同的。我国的农地制度变迁到底遵循着什么样的规律?如何认识和评价农地制度的变迁绩效?我国未来农村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土地制度?这些问题是通过本文的研究,应当做出回答的。我们将1949年至2005年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至1957年;第二个时期从1958年至1977年;第三个时期从1978年至2005年。这三个时期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农地制度。由于第一次和第二次农地制度变迁主要是进行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而第三次农地制度变迁则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变革,为研究方便,我们选择第二次农地制度变革时期的1958-1978年数据作为样本,视其为农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类型;选择第三次农地制度变革时期的1979-2005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视其为农地使用权制度变革的类型,并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从内容上,本文主要包括三个板块。第一个是“理论分析”板块,包括制度变迁理论和制度绩效评价理论两个部分。第二个是“农地制度变迁分析”板块,包括从纵向角度,对我国古代、近代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近60年几次重大的农地制度变迁的绩效进行分析;从实证角度,对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的经验。第三个是“农地制度改革方案与路径选择”板块,包括对各种农地制度改革方案的比较、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改革思路和结论。在方法上,本文力图采用:①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规范分析方面,既从社会公平,又从经济效率的价值理念出发,对我国农地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评判。在实证分析方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绩效指标分析法”。即依据农地制度与绩效之间的关系,选择若干反映绩效大小(或状况)的指标,计算出每一种农地制度的绩效指数,以此作为评价农地制度优劣的参考依据。二是“经济计量分析法”。即通过将农地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建立生产函数模型,分别计算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②历史分析方法。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角度,考察农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分析农地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③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制度变迁理论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农地制度绩效。本文的结论是:农地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对农业社会经济发展绩效具有重要的影响,相比之下,农地使用权制度所产生的农业绩效大于土地所有权制度所产生的绩效;我国农地制度的改革应当选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路径,以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同时带动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制度,即将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农民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组建以村民小组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公司,使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将土地所有权赋予村集体,使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