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的题目为《论证券信息之“重大性”标准认定》,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现就主要内容简要分述如下:第一部分分为二节,首先从信息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信息的几种不同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接下来对作为证券法上的信息做了一番概述,包括其含义、分类以及某种信息之所以能成为证券法上的信息的标准之争,其争论主要源于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一类是“重要的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只有那些重要的信息才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如美国、日本等国;另一类是“价格敏感信息”( price sensitive information ),如欧盟各国,香港。前者强调判断的主观性,后者则相对强调信息的客观性。第二节对内幕信息进行了介绍,主要有内幕信息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各国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和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之所以做如此安排,是因为在作者看来,内幕信息与信息披露制度密不可分,而本文的主题——证券信息之“重大性”标准认定——正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故在此先对信息及内幕信息加以论述实属必要。第二部分分为四节,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重大性”标准进行了论述,是本文的重点。第一节扼要介绍了“重大性”标准的由来,包括“重大性”的概念和“重大性”标准的意义。第二节重点对美国法中关于“重大性”标准的学说及判例做了阐述,美国司法判例中对“重大性”标准是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得到发展与修正的:1、SEC vs. Texas Gulf Sulphur (1968) ;2、TSC Industries vs. Northway ( 1976 “TSC” );3、Basic Inc. vs. Levinson(1988)。第三节比较了与“重大性”标准相关的几个概念 :重大事实 ( Material Facts ) ;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s);重大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最后一节列举了各国关于“重大性”标准的规定,大体说来,共有三种:1、 抽象式,以美国、欧盟为代表;2、列举式,如日本;3、综合式,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即采用此种方式。第三部分分为二节,主要是以中国证券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背景展开论述。第一节对中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重大信息”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列举。第二节对中国证券立法中关于“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并对“重大性”标准认定的理论争议做了介绍。最后,阐明了本文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市场监管与自律组织尚不健全,“投资判断”标准相比较“证券价格”标准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而,在仍然承认并保留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二元化的基础上,采用统一的“投资判断”的“重大性”标准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