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村民自治案件频繁出现。围绕村民自治纠纷的类型及救济途径等问题,本文分为三个章节具体展开。 第一章主要研究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研究村民自治纠纷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学界的几种观点,指出其中的不足,从而引入准公权力组织的概念。 第二章主要研究村民自治纠纷类型及现有救济途径。目前的村民自治纠纷,无外乎三种类型,即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纠纷、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纠纷及村民与乡镇政府的纠纷。还分析了现有村民自治纠纷救济体系的困境,引入司法审查的概念,指出了将部分村民自治纠纷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第三章主要研究村民自治纠纷救济途径的重构问题。村民自治纠纷救济途径的重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修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理论;其次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后将地方性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