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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其“人治”的特征,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而“人治”的核心即为“吏治”。官吏作为封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阶层,代表皇权行使政府职能,保障封建社会政治机制的有效运转,是历代王朝最高统治者实施统治的人格化工具。因此说,国家的治理首先是对官吏的治理,早在先秦时期,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就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治吏不治民,并不是不治民,而是治民必须先治吏。治国的根本在于治官,而治官则首要在于防贪。古人云:“国家之败,在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可以说,对官吏贪污腐化的预防贯穿了中国自有国家以来的整个古代史。我国历代统治者,大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提高和强化有关机构的职能,以预防官吏的职务犯罪行为。明王朝,这个把中国封建社会专制皇权推向顶峰的朝代,在推进皇权极端化的同时,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防范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在立法、司法、监察、职前培训以及官吏选拔、考核方面制定了大量的预防措施,并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内容较全面、结构较严谨的预防机制,对后世的职务犯罪预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研究和考查,阐述明代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背景、措施以及经验和教训,以期对当代有所借鉴。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论述明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历史背景。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末法治混乱、官风鄙薄、吏治不清而导致山河破碎的惨痛教训,深刻意识到“官吏害民蠹政,赃犯为甚”、“吏诈则政蠹,政蠹则民病”,提出“建国之初,首在正纲纪”的政治主张,对“有司贪纵”等腐败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便捷灵活的官吏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这不仅是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决定,更带有朱元璋个人的印记。第二部分:论述明代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明代是封建王朝中最为重视官吏职务犯罪预防的朝代,《大明律》将《吏律》置于首章,提出“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足见其当时的统治者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意图和决心。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明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本章将其总结为六个方面,分别是立法、司法、监察体系、官吏职前培训、选任及考核。这六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使官吏的职务犯罪在思想意识形态中予以扼杀,阻止其付诸到行动中去,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部分:在对明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历史背景和预防措施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明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进行评析。明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廉政举措成败得失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套独特的预防体系,由“治吏”从而实现“治民”,这不得不说是一条成功的施政举措。重视官吏的法制建设,通过健全选官任官制度,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无疑在防止各级官吏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为整饬吏治、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局面提供了先决条件。然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差异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达到统治者所预想的效果,依然存在着官场腐败的现象,到明代中后期尤其严重,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代的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具有局限性。第四部分:通过对前三部分的总结,归纳出明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当前的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明代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防范史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对官吏职务犯罪预防的一个缩影。它对明代社会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明代初期的政治稳定、吏治清明、社会繁荣是与明初统治者励精图治、整饬吏治所分不开的。明代的职务犯罪的预防相比其它朝代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酷刑威慑、综合防治、侧重监察、注重教化。然而,明代与历代王朝的共同点是它仍然没有逃脱封建王朝“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的社会定律。到明代后期,皇帝昏庸无能,从而导致宦官专权、内阁纷争、党争迭起,贪污腐败之风日益严重。主要的原因归咎于皇权干涉严重、礼法冲突,这也成为历朝历代预防官吏职务犯罪取得最终成效的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