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调解便是其中一种。诉讼调解又是调解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得到了比较普遍的应用。本文主要以诉讼调解中合意的形成展开分析,并以宋鱼水对一起奖励纠纷案的调解为例,旨在讨论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合意形成中出现的具体情形。 本文第一部分围绕诉讼调解展开,从价值、结构、功能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在价值方面的分析主要围绕自由、效率和正义三大价值展开;功能方面的分析从调解和司法两方面展开;对诉讼调解的结构分析,则主要从整体与部分、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展开。 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诉讼调解合意构成因素展开,首先对合意进行解释,其次从不同角度分析影响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因素。合意形成取决于主体因素、客观环境和纠纷类型。主体因素包括当事人及中立第三方,其中各参加主体自身的利益考虑和动机对合意形成也产生着影响。客观环境则从社会和合意制度展开分析。纠纷类型中将适宜合意解决的纠纷进行了梳理。 第三部分主要就合意形成过程展开分析,当事人策略选择主要论述纠纷主体如何从自利转向合作;法官引导主要论述在诉讼调解中,法官自身经验和技巧在当事人合意形成中的作用;社会环境因素则从司法政策和舆论出发进行论述,最后分析调审合一模式对合意形成产生的影响。 第四部分主要围绕合意形成中出现的问题展开,即调解中无法回避的强制性问题。在调解中,法官自身行为应该受到哪些约束,其主动性的发挥,给当事人带来怎样的不利影响,并从制度和程序两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合意之形成在于当事人,不仅指程序选择权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且最终解决方案的通过也由当事人决定。可以说,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形成的合意。但在实践中,受现行审判模式的制约,合意形成中面临不同程度的强制,强制合意下隐藏着不同程度的危机,不仅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损害,而且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不利影响。故如何促使当事人自愿形成的合意,需要在制度与程序方面做出相应安排,只有这样,才能为合意形成提供自由的环境,才会促使合意解决纠纷的优势得到最大程度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