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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诉讼法中重要的概念,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是诉讼法学界研讨的核心课题之一,曾有学者指出证明责任问题是诉讼法学的“脊梁”。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汗牛充栋的诉讼法学著作中,学者们论述得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因为在任何一个诉讼中,法庭审理都要解决的也是判决所要依据的就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问题二是事实问题。在二者中事实问题总是处于第一位的,因为只有准确的再现争议的事实才可能谈到正确的适用法律。而事实的真伪是需要由主张的一方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提出证据来证实的,当经过庭审质证完毕后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时,势必存在由哪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这就是简单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问题。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内容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学者们赋予了不同含义。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都开始从分层角度来研究证明责任问题,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划分已经成为了大陆法系理论和实践的共识。在我国,清末从日本引入了证明责任的概念,但是一直仅从主观证明责任的角度理解证明责任,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有学者公开发文介绍证明责任的分层理论。在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仍停留在主观证明责任的层面并且争议颇多歧义叠出。这种局面不利于我国诉讼理论的统一,有害于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的落后。因此,笔者在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与法律现状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层理论进行了一定分析,认为应当仿照大陆法系的分层理论重塑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随后,从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分层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体系进行了论述。接着,笔者在分析影响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基础上,又运用分层理论分析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被告人、自诉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求明确证明责任的主体问题。鉴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在刑事法学界有较多争论,笔者特地运用分层理论对该罪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证,以期求教于方家。此外,证明责任后果应当是证明责任体系中重要内容,所以,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证明责任具体后果以专章的形式作了自己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