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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是一种较为温和、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通过借助第三人的技术条件以及经验,既节约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行政效率。因此,代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我国2012年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首次对代履行进行统一规定。然而,《行政强制法》仅以三个法律条文对其予以设定,在代履行的实施方式、费用征收、责任承担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立法的疏漏必然会造成实践的困境,完善我国的代履行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在研究代履行相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代履行的制度现状及不足,并比较研究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代履行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代履行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行政强制代履行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对代履行进行概念界定,理清了代履行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述了代履行的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第二个部分是对代履行中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该部分深入研究了在立法过程以及实践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包括究竟采用代履行还是代执行的称谓、行政机关能否自行代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三个部分是对我国代履行制度的现状分析。该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剖析我国代履行制度的不足和困境,以表格形式对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位阶的代履行单行法进行梳理,总结立法方面的疏漏,并通过具体案例指出代履行的实践困境。第四个部分是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代履行制度的考察和借鉴。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代履行制度,并总结其可借鉴的相关具体制度。第五个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代履行制度的建议。该部分提出确立实力排除抵抗制度、规范第三人的选任标准及程序、健全代履行费用的收缴机制、明确代履行主体的责任承担及分配以及完善代履行的救济制度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