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及其标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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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作为征地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明确提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思考征地补偿问题,即如何测算征收补偿。通过西方国家特别是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相关工作经验和我国沿海部分地区的实践,本文形成了两个认识:(1)征收补偿起源于“地”,但是归根结底补偿的是“权利”,是“人”,以前之所以征收补偿不足,是过分看重了“地”的因素,过分地把征地补偿和“土地年产值”及“收益倍数”相联系,而忽视了人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人的需求发展了,“土地年产值”并没有相应增长或者说这种增长大大慢于人的需求,因此征地补偿往往“偏低”。(2)没有认识到征收补偿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征地补偿的性质是变动的,这种变动直接影响着征地补偿的内涵及其测算方式。基于上述两种认识,笔者提出了征地补偿的“三阶段”说。第一是纯行政行为的补偿,对应于这种性质的是行政补偿,这种模式的测算是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存权的需要,笔者称之为“征地补偿底线”。第二是半市场化行为,这种行为的补偿是一种基于“效用”的“等价交换”,笔者称之为“公平成本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下,征地补偿的内涵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超越了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范畴,更加重视间接损失。同时,作者对土地效用进行了探讨,将土地效用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效用,并分析了两大效用的数量变化关系。第三是市场定价。在这种定价模式下,征地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定值,但是由于市场定价牵扯到地权问题,因此作者重点讨论了这种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及目前形势下的不足。本文还分析了三种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变化趋势,并指出三种定价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在不同地区,至少是不同省的层面上,征地补偿模式不宜相同。市场经济发达,地方财力雄厚的地区可以先行开展“公平成本定价”,通过这种方式间接补贴失地农民,把征地当作城市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阐释理论的同时,本文还以江苏省各县(市)为例,进行了相关测算。最后,本文总结了不足并对征地问题的解决阐明了自己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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