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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在我国理论中由来已久,但在立法上并未有规定,即使在刑法中有若干法条在学者们看来属于牵连犯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由此引发学界诸多争议,而在国外对牵连犯有规定或研究的国家并不多,仅日本、台湾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有之。我国近年来关于废除牵连犯的呼声愈来愈高,本文从牵连犯产生的源头剖析牵连犯的实质以及走向,将论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牵连犯概念起源、确立以及发展现状的介绍,牵连犯在产生之后并未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仅仅日本及台湾在立法中对其有相关规定,而其他国家对于牵连犯的情形法律并未进行规定。第二部分是介绍存在牵连犯概念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法律以及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争议,在取得合法地位的同时,日本及我国学界对它的存废之争从未停止,通过列举正反方观点透析事物的本质。第三部分是对牵连犯的源头犯罪竞合理论的探讨。犯罪竞合理论是牵连犯存在的基石,对于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竞合理论的介绍,比较三者之间的差别以及理论的缺陷,并对竞合理论下的若干概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竞合理论的本质——可罚性法律效果数量的确定。第四部分是提出重构犯罪竞合理论。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分析犯罪竞合理论的目的,重新架构竞合理论的标准及原则。提出行为数以及复数规范的实现仅仅是处理竞合问题的前提条件而已,将可罚性法律效果数量的确定作为竞合理论的核心任务。第五部分提出废除牵连犯的结论。本部分主要介绍,根据可罚性法律效果数量的确定原则及方法,牵连犯在实质上是属于数罪,而在原来的模糊视野下牵连犯的本质并没有被正确的揭示。在认清牵连犯是属于实质数罪的情形下还对其按照处断的一罪处罚是荒谬的,同时会放纵犯罪。故而,应当废除牵连犯的存在,恢复法律原有的逻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