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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患矛盾逐步升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医疗纠纷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左右双方胜败的决定性证据。如何完善和改进医疗纠纷鉴定体制,成为社会各界普遍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在总结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历史变迁并对我国现行体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重建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医疗纠纷鉴定及其相关概念,包括医疗行为、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第二部分回顾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历史沿革。从1987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起算,大致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医疗纠纷行政鉴定体制的确立;法医鉴定的介入;医疗纠纷行政鉴定体制的改革;医疗纠纷二元化鉴定体系的确立,即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主导、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为辅助的医疗纠纷二元化鉴定体系。第三部分在分析两种医疗纠纷鉴定形式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当前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进行反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本质上属于行政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的要求;鉴定主体医学会及鉴定专家缺乏中立性与独立性;鉴定专家缺乏鉴定学和法律专业知识;鉴定专家不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对医学会及鉴定专家缺少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虽避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但法医缺乏临床经验,令人质疑其能否承担医疗纠纷鉴定的任务。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法院坚持首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因在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医学会及其鉴定专家的医学权威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的积极改进。但这并不能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一系列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在回顾国内各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重建。各方观点大致分为两大类:二元统一论与二元竞争论。二元统一论主张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将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交给统一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中,一派主张统一由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另一派主张统一由社会中介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元竞争论认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纠纷鉴定,在制度设计上更符合司法鉴定的特点,更能满足民事审判的实际需要,故应保留其在医疗纠纷鉴定领域的一席之地,以打破医学会的鉴定垄断。笔者认为,当前医疗纠纷二元化鉴定体制的问题根源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职能错位。重建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关键在于二元鉴定的职能归位,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归其服务于行政管理和行业规范的职能,而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市场归还给真正的司法鉴定。二元鉴定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称之为“二元归位论”。其理论架构分为三个步骤: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排除在司法鉴定之外;保留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现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一元化。对于医疗纠纷诉讼中一元化鉴定主体的选择,笔者反对由医学会组织司法鉴定,也不赞同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权交与某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行使,而倾向于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法医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法医临床经验不足的问题,可通过聘请临床专家作为顾问或鉴定辅助人加以解决。同时,通过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包括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的分立与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认证、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书的完善、鉴定人出庭、法官专业化审理、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付、重新鉴定、自行鉴定、错鉴责任、专家顾问库等,尽可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通过重建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笔者试图构建一个能充分体现对抗与制衡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理想模式。这种模式将改变以往医方强而患方弱、鉴定专家强而法官弱且专家又可能偏向于医方的不平衡格局,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并提高审判效率,改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水平和审判质量,并最终引导医疗纠纷更多地走入法制化的解决轨道,以缓和医患矛盾并减少“医闹”现象,达到医患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