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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三步曲”式的改革。在一个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了一种独头制的综合监管模式是现有体制最大的贡献。金融服务监管局就是英国金融市场唯一的监管者。 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执法程序分为调查、决定、复审(上诉)及处罚等部分。监管是执法程序的入口,通过监管访问、主题工作等监管途径发现的潜在执法案件经过一定标准的“筛选”之后移送给执法部门。调查是执法程序的基础。金融服务监管局通过任命调查员或“专业人士的报告”等调查手段发现案件的事实证据——这是判断执法措施是否妥当的根据。一个比较独立的机构——监管决定委员会负责判断执法措施是否妥当。如果执法措施是妥当的,监管决定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合适的法定通知;如果执法措施是不妥当的,监管决定委员会可以决定不实施执法措施,终止执法程序。为了确保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执法措施是正当合法的,被执法的主体可以借助司法程序寻求救济。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就是为此专设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会全面考虑申请复审的案件,判断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执法措施是否合理合法。金融法庭是事实问题的最终裁判者,但是这不妨碍被执法主体继续就法律问题寻求上诉审的救济。可以说,执法程序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所以和解制度是受到鼓励的。英国的金融执法体制中存在自行达成的和解与调解达成的和解。不管哪种和解,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希望获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执法措施,以尽快地结束执法程序。 执法措施的种类很多,大体上分为行政处罚、民事制裁与刑事起诉三类。每种执法措施都有其适用的标准与目的,这需要金融服务监管局结合个案的情况予以判断,择优选取。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市场失当行为给予了特别的关注,通过多种执法措施选择保障监管。 最后,本文结合中国的实际,通过与英国金融执法体制的比较,对我国的证券执法体制进行了反思,指出中国的执法问题不只是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才是困扰中国证券执法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