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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特点成为证券市场投融资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该产品的发展,监管方面的漏洞也渐渐暴露出来。近年来基金管理人滥用身份特权进行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若对其行为不加监管约束,将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动摇投资者的信心。本文首先从“基金管理人参与的关联交易”开始辨析,找出关联交易主体和关联交易范围的共性,追溯基金管理人参与关联交易的原因;接着总结了我国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现状,在比较国内外立法例中总结出我国现行对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比较中讨论我国适用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结构;最后从三个方面谈如何完善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法律:第一是从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谈如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规制。证监会是外部监督主体,可以在资格审查方面起到约束作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持有人是其他的基金交易主体,基金托管人主要是如何使其监督权在基金内部独立及最大化达到对管理人进行规制,而基金持有人则主要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的完善达到对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规制的目的;第二个方面是对基金管理人自律性的要求,要求从称职性和道德性两个方面加强其自身约束以最大程度杜绝损害性的关联交易;最后一个方面本文主要从管理人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来谈,从如何进行私人诉讼的援助以及动员多方主体进行补救。因为基金以代客理财为主旨,过分限制的监管方式势必约束其行为的自主性,因此本文的观点注重于对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以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为主,各方主体在监管环节中也要发挥与其在基金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相应的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从关联交易的角度进行切入且注重各方主体的身份调动使其成为一个全面的监管主体的局面,突破了原来观点认为证券监管机构是监管主体或托管人是监管主体的单一局面,同时注重从事前至事后的一个全程的监管,以最大化的弥补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失,还提出了基金业联合检查及基金业保险这样更泛主体的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