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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和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以及有效外部监督的缺乏,使得民事执行工作秩序比效混乱,并随之带来“执行乱”问题和加剧“执行难”问题,此外,法院内部监督的不力和现行法律固有的缺陷,使得民事执行工作中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权利亦无从保障。民事执行工作中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使得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强力、有效的专门性机构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以求得司法公正。于是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监督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逐步开展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但其法理依据却存在很大争议。一些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缺乏法理上的依据。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以及权力、权利配置的内在要求这四个角度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此外,国外也有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例,能够为该制度的建构提供扎实的理论依据和借鉴。
具体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先明确其指导思想:一是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能够切实缓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二是缓解两院冲突,促进沟通合作,构建和谐法检关系,促使制度能更有效地运行,三是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益的保障。此外,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具体方式以及行使执行监督权的检察院的级别应当作一个较为详细的界定,使得制度的建构能够全面、完整,使其能真正发挥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但其法理依据却存在很大争议。一些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缺乏法理上的依据。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以及权力、权利配置的内在要求这四个角度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此外,国外也有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例,能够为该制度的建构提供扎实的理论依据和借鉴。
具体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先明确其指导思想:一是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能够切实缓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二是缓解两院冲突,促进沟通合作,构建和谐法检关系,促使制度能更有效地运行,三是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益的保障。此外,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具体方式以及行使执行监督权的检察院的级别应当作一个较为详细的界定,使得制度的建构能够全面、完整,使其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