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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一直大力支持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如何加强和改善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工作格局是我们当前也是以后需要着手的角度。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在苗族地区处理日常相邻纠纷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涉及当地相邻通行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等多方面内容,在相邻关系国家法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弥补了不足。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首次确立了习惯法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法的渊源之一。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选取雷山地区苗族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村,即郎德镇郎德上寨、大塘镇鸡鸠村、丹江镇乌东村进行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研究,主要由以下部分的内容构成。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有关选题原由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调研方法三方面的内容。论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本次雷山地区调研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即第一章讲述了调研经过、调研概况以及研究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重要性。论文第二部分是以发展为主线,通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了解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内容、实施方面。在第二章习惯法的表现方面,首先从相邻关系习惯法的不成文形式及村规民约两方面来深入探讨。一方面不成文形式包括古树禁忌、扫寨、活路头制度,另一方面则为近些年来的村规民约。第三章习惯法的内容方面,详细介绍了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习惯法内容,以及其它相邻关系诸如界石界限、牲畜逾界、树木树枝越界等方面的习惯法内容。在第四章习惯法的实施方面,一方面从当地民间组织寨老讲理、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进行阐述,另一方面从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适用的习惯法进行相应情况的了解。论文第三部分是第五章关于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几点思考,首先是思考了雷山地区苗族相邻关系习惯法的影响,其次思考了相邻关系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最后思考了国家司法过程中对相邻关系习惯法内容适用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