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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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先于第三人购买共有份额或是共有物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很早就有规定,但是即便是2007年10月1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内容做出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鉴于此,笔者在比较和借鉴部分大陆法国家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完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一般理论进行概述。考察了大陆法国家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得出在当前社会,从稳定社会关系、最大程度上发挥共有物的价值等方面考虑,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存在的必要性。《物权法》允许部分共有人出卖共有物,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保护应当扩展到整个共有物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形成权。在对外效力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部分为下文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前提。文章第二部分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本文只是针对物权上所有权的共有进行分析,不涉及其他财产类的共有问题。文章第三部分重点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进行分析。权利人必须是在共有人出卖其份额或是共有物前提下,综合考虑价格、付款期限和方式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方可行使其权利。在共有人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应根据各共有人共有份额的多少来享有购买权,从而达到实质公平。在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由法官在有利于物的利用等前提下发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在实体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按照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如共有人出卖的是共有份额,共有权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合同,取得共有份额;如共有人出卖的是共有物,可以适用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上,优先购买权之诉的性质因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同可分为确认之诉或是给付之诉。在“同等条件”举证责任上,应当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共有关系确定的条件下,推定共有人提出的购买条件是同等条件,由出卖人对于其出卖条件优于共有人进行举证。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也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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