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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机制、新模式的办学形式,并已成为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目前三百余所独立学院中,内生型独立学院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所谓内生型独立学院,是指以普通公办高校作为举办主体,主要依托母体学校教育资源实施办学的独立学院。其实质是高校“国有民办”办学模式,即学校的资产属国家所有,按民办高校的运行机制进行管理,学校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国家不再投入。(徐伟军,2010) 本研究以河北省一所内生型独立学院为案例,详细探讨了在国家、河北省不同时期的制度环境下,A大学独立学院创办的前因后果、发展的内在逻辑、办学的实际效果。研究中的分析单位为“三级组织”(第一行动集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第二行动集团——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第三行动集团——独立学院及相关各方)、“三级行动”(即三个行动集团的行动措施)。研究中所运用的理论包括制度变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合法性理论、公共对话理论;所使用的核心概念包括,“内生型独立学院”、“互动式制度变迁"、“有限理性选择”、“合法性”、“合法性机制”、“合法性困境”、“价值合法性”、“公共对话”等。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 第一、A大学独立学院是河北省新机制、新模式二级学院的先行探索者,对于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推动独立学院办学制度扩散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深刻影响了河北省独立学院主体模式——内生型独立学院模式的形成。A大学独立学院的创建发展过程呈现为互动式制度变迁特性,是有限理性选择的结果。 第二、A大学独立学院没有实质性投资方和合作方,也没有建立发挥实际作用的董事会制度,只是在办学机制的形式上努力做到与教育部政策要求相一致。A大学独立学院以形式合法性的变通方式努力追求着大学整体发展的高效率和高效益。 第三、A大学独立学院通过深入的教学改革、规范的教学管理以及不断创新的学生工作,确保了人才培养工作的高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实现了高等教育价值合法性的追求。 第四、合法性困境是A大学独立学院创办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难题。河北省(乃至全国)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合法性困境。合法性困境的普遍存在,反映出国家独立学院制度安排政策合法性机制尚未健全。 本研究认为,从独立学院大规模兴起到逐步稳定发展的十几年中,始终伴随着人们对独立学院制度设计的困惑和思考。从江苏(1998年)、浙江(1999年)两省率先整体推行“国有民营”二级学院开始,到2003年国家独立学院政策(教育部8号文)正式出台,差不多五年的时间里有关政策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这使得“国有民营”二级学院办学制度首先被各种因素“诱致”产生,随后又被越来越多的省级地方政府制度“扩散”。当教育部8号文之后,独立学院发展进入到制度“强制”阶段,特别是教育部26号令的实施,制度“强制”走到了极端。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欠缺,最终在较大范围形成了独立学院政策执行的僵局。 本研究建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借鉴公共对话理论破解独立学院政策执行的僵局,通过调整和完善独立学院政策提升独立学院合法性水平,继续推动中国独立学院的健康成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