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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新形势下,网络服务商技术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难度被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尤其是时下的P2P技术,因其先进化、多样化和处理行为隐蔽化,使非专业人士因难以理解其相关原理、操作模式,往往因涉案方“技术中立”的说辞使对其刑法界定陷入困境。而2016年互联网第一直播案“快播涉黄案”的案发及其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较量,一度使对P2P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的评价被推向了学界和舆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为典型案例,以引发的争议焦点和理论界的争鸣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网络服务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相关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及相关刑法理论角度,深入剖析了其行为性质,总结相关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针对该行为规制不统一、条文不完善,界定不明确的现状,提出对其立法、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从而阻断了打着“技术中立”旗号的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刑法漏洞规避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可乘之机。在相应程度上为净化网络环境、公平、均衡、有效地惩治P2P技术下的网络犯罪提供可操作性的刑法支撑。本文拟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和归纳演绎等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案情综述,第二部分,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其引发的理论争鸣。其次,分析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分别从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及相关法律原则角度,对本案所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进而对P2P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的入罪进行界定,并对不同行为所适用的罪名予以明晰。最后,解决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分别从刑法规制介入尺度的合理把握及相关刑法罪名的科学化适用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