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族自决权最早是由西欧资产阶级作为一条民主主义的政治口号提出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反映。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族自决权在二战后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分析国际问题时,不能把它当作一个定论套用,而应辩证的灵活的运用。既不能简单的把民族确认为"国族"或是"族群",也不能简单的把自决看作是"独立"或是"内部自治",而应注意到此原则运用所具备的条件:其一,是民族本身的条件,即该民族的发育是否成熟,是否确已具备了独立生存的能力。其二,是政治经济条件,即该民族所处的生存环境如何,民族不平等的严重性是否确已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以和平调节的方法予以解决的可能性是否确已不存在,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行使民族独立的自决权,否则只能是内部自治。犹太人民在大流散前,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已经形成为一个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民族,在流散后继续保持着他们的民族特征,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民族。在漫长的流散生活中,犹太民族人民备受压迫,已经无法行使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由内外因素看,犹太人民理应建国,但因宗教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其建国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巴斯坦人民长期生活在中东地区,早已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以色列建国后,几次大的中东战争和长期的激烈冲突,使大量巴人民背井离乡,逃离家园,巴勒斯坦国也应建立,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制度的影响,巴勒斯坦国迟迟未能建立,要使巴勒斯坦问题早日和平解决,需要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国际社会各国的努力。论文分为四部分: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及内涵 民族自决是随着民主思想的产生和民族国家的建立而出现的。在十八世纪法国和美国人民争取主权独立的革命斗争中首次提出了民族自决的概念。一战后,民族自决曾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在处理战后一些问题中得到运用,但还不是国际法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随着非独立民族反抗殖民压迫和帝国主义剥削的民族解放斗争的高涨,作为这些斗争思想武器的民族自决权也因而得到丰富和发展,并逐步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分析问题时,应灵活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由民族自决原则看以色列建国 犹太民族已经基本成为发育完全的民族,且受到各种非人的待遇,已无法正常的生活下去,因此其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条件已完全具备,以色列建国成为必然。由内外因素看,犹太人民理应建国,但在流散两千多年后犹太民族仍能在巴勒斯坦重建以色列国,这其中既有犹太民族自身的宗教文化因素又反映了国际社会中的强权政治。 三、由民族自决原则看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 巴勒斯坦人民长期生活在中东地区,早已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以色列建国后,几次大的中东战争和长期的激烈冲突,使大量巴人民背井离乡,逃离家园,因此,行使民族自决权,建立巴勒斯坦国成为巴人民迫切需要行使的正当权利。但战后巴勒斯坦曾错过了建国的机会。 四、对理论与现实的思考 由民族自决权理论,以色列、巴勒斯坦均应行使其自决权建立自己的国家,但现实却是:以色列建国初始,阿拉伯民族不予承认,于是引发战争,经过一系列战争,以色列国日益强大,而巴勒斯坦国却始终未能建立,原属于巴勒斯坦的领土,也几乎全部被以军占领,作为巴勒斯坦民族领导机构的巴解组织也几乎被迫解散,就历史发展看,笔者认为有国际法,双方实力对比,民族宗教文化差异及各国政策几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