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理论预设的类型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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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是一种方法,讨论任何问题都要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前提语境,预设是人们在讨论和研究问题的过程中不自觉得认为是真的命题。法律制度存在预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预设理论强调在特定的语境中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在特定的场景中解释法律现象,不搞一刀切。学术界对于民事主体中的“平等人”“理性人”“知法人”存在认识不足,往往容易直接把主体的平等、理性、知法看作不言而喻的常识,径直把这些命题视为真命题,这就绝对化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人是进行规则设计的前提,是从现实中的人的缤纷外表中提炼出的理想模型。平等人作为一种预设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预设中强调了预设的例外。在有普通就有例外的逻辑中承认现实中的不平等,然后基于此进行例外的规则设计的司法判断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其次,为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弱者是站在强者对面的弱者。对弱者利益保护要有“度”。最后,制度设计中对于预设失效的情形应当适用特殊规则。理性人作为民事主体预设性质的功能:首先,解释理性人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责难。民法中的人从民法产生之初的无限理性发展到了现代民法的有限理性。民法中的理性人就不再是“强”而“智”的了,其次,为不理性人的存在留下制度空间。最后,为不理性人和理性人的包容关系提供理论解释。知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理论预设类型的功能:首先,知法人预设能够明确普及民事法律规范的义务主体。其次,提供确定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时间段的科学方法。第三,主张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和法律概念的清晰化。最后,主张合理的民事习惯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可成为法源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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