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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环境日益恶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国《民诉法》(2012年8月修订)第55条新设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制度由于在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从而难以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进行有效救济。以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使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然尚为新生事物且其实际效果亦尚未充分显现,但早已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确立多年,并且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对其使命的实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证明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能够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新型的诉讼制度。因此,本论文旨在比较研究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究明国外对我国的借鉴之处,就如何消除我国制度的缺陷提出前瞻性、可行性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由四个部分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在分析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的基础上,解析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型、特征及功能。之后介绍支撑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三大主要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代际平衡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为下一步的论述打好基础。第二章,介绍美国、印度、德国、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从原告主体资格、救济措施类型、举证责任承担、滥诉防止措施、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考察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对各个国家进行对比,深入分析各自特点,并考察各国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运行情况,提出我国可资借鉴之处。第三章,介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实践中的情况,特别注重分析现状上存在的不足。最后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重点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以及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运作而展开讨论,据此提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环境污染和破坏直接威胁着我们的生态环境,威胁着人类的繁衍生息,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情,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