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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利学派(Berkeley School)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与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 in Law)中兴起的法律社会学流派,以菲利普·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与弟子菲利浦·诺内特(Philippe Nonet)为代表,由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与社会研究中心”的学者组成。该学派诞生于美国社会动荡之时,因其提出“通过改造法制来回应社会变革的需求”,提倡构建“回应型”的法律模式而成名。伯克利学派在法律面临“形式理性化危机”时,提倡将自然法的研究进路引入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注重价值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指引作用,主张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鼓励公民法律参与,提升法律机构能力,构建一种文明、权利本位、限制义务的理想化法律秩序,即回应型法律模式。在此基础上,伯克利学派将法律重新进行分类,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三类型说,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其中,压制型法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以政法合体为特征,不加限制地使用强制力;自治型法是现代法治的典型,表现为政法分离、正当程序、司法独立等特征:回应型法则是基于自治型法适用过程中的弊端,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更加追求实质正义。伯克利学派因其学说及研究方法一度成为美国法社会学领域的领军流派之一。其“回应型法”理论受到广泛关注,为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的社会及法治改革提供了理论参考:同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伯克利学派的观点也被我国学者引进研究和借鉴。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试图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对伯克利学派进行再解读,旨在剖析回应型法的实质、回应型法的制度设计,进而对回应型法的局限性进行反思,并从中得出其所带来的启示。本文由引论、正文、结论构成,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理论背景。通过研究伯克利学派的产生背景,分析其对法律本体的宏观立场和观点,进一步总结其理论研究运用的方法论。回应型法理论是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一部分,研究回应型法理论正是要基于本部分对伯克利学派法律观及其方法论的认知之上。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铺垫。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引出伯克利学派著名的法律三类型论,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对三种类型法律模式的概念、特征、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详细剖析。研究回应型法必然绕不开其他两种法律类型的分析,本部分是为下文详细研究回应型法做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全面分析回应型法制度设计的内容。首先提出“目的”在回应型法律秩序中的核心地位,推出伯克利学派的法律自然主义,来论证回应型法对价值的尊重及社会责任伦理;其次研究回应型法回应社会改革的途径,如扩大公民参与立法,提升法律机构的能力等;最后,研究回应型法的制度理想,即通过“调整”以形成文明的社会秩序,使法律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手段,融入到回应型的社会体制建构当中。第四部分是对回应型法的反思。通过上文对伯克利学派的法律观及回应型法具体制度设计的阐释,分析回应型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缺陷以及伯克利学派对此局限所提出的对策。虽然伯克利学派的回应型法理论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局限性,现阶段践行尚有难度;但是,不可否认伯克利学派的学术地位与贡献;尤其是回应型法充满了人文关怀,闪耀着人性的光芒,是法治崇高的理想,其内涵的正义追求与指引是当今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观,是值得肯定和重视的。伯克利学派的学说也为我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启示,并为我国自治型法建构的实践提供价值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