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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之一,也是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表现形式。目前,随着改编形式的多样性引起的改编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但我国对改编作品的保护仍停留在立法之初的水平,无法给予改编作品完善的保护。本人试图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改编作品的定义、特点、创作改编作品过程中出现的著作权侵害与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将本文分成以下五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明确改编作品的定义及其所具备的特点。改编作品是以原有作品为依据,再次进行具有创作性的改编行为而形成的新作品。其包含了原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改编者创作性的改编行为与新增的独创性表达三部分。并且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既可以是作品不同载体的改变,也可以是在内容上发生的改变。由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可知。因为改编作品源于已有作品的特别属性,所以改编作品不仅具有著作权法上一般作品的特点,并且还具有权利多重性和相对独立于原作品的特点。第二部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重点阐述非法改编作品是否受保护问题。侵犯改编权的非法改编作品法律地位如何,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并且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持有不同态度。基本结论是对非法改编作品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对非法改编作品的使用则要加以限制。第三部分:改编影视剧本侵犯署名权问题。署名权赋予作者的权利不仅包括他人在使用其作品时应标明其姓名、作品名称,也包括作者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对署名权的侵犯不仅包括未经授权擅自改编而侵犯署名权,也包括经授权改编却以侵犯署名方式的形式侵犯署名权。第四部分:改编作品侵犯改编权问题。明确改编作品侵犯改编权的认定标准是对改编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而判定侵权的核心便是判断改编作品与原作品间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仅美国司法界就有多种之分。本文首先通过国内典型案例“琼瑶诉于正案”,以案例结合理论评析的方式,阐明我国认定侵犯改编权的判定思路与认定标准。再以国内案例“全名武侠案”阐明确认侵权后,损害金额的确定标准。第五部分:针对非法改编作品和影视剧本的署名权保护提出了浅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