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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间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划分不清,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养老保险责任早已是中国养老保险改革重中之重。2016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逐步将基本养老保险确定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财政事权,明确各自负责的内容,并根据事权划分,由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方式或以中央政府为主的方式承担支出责任。 本文围绕中央和地方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划分展开研究。首先介绍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的概念。其次总结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划分的理论基础、划分原则、制度前提,国际经验。再后将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理论划分和精算平衡,具体按照两种思路展开:第一种思路,以中央和地方(省、市)为划分的两级,将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60%对分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30%,并由中央政府负责、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为30%,由地方政府负责。并进行双方平衡测算,进而分别为中央政府匹配9%的统筹缴费,为省级政府匹配5%的统筹缴费和为市级政府匹配8%的个人缴费。第二种思路,以中央、省、市三级为划分对象,将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60%分为中央负责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30%、省级负责的过渡性养老金替代率12%和市级负责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18%;在测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的基础上,就中央和省级政府两方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测算,分别为中央政府匹配9%的统筹缴费,为省级政府匹配4%的统筹缴费和为市级政府匹配8%的个人缴费。 在上述理论划分和整体测算基础上,再就全国31个省份的测算结果进行地区差异分析,总结出双结余、双赤字、两级极端、真正面临选择的四类地区。最后,提出加强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划分的理论研究;在法制框架下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养老保险事责与财力的划分;养老保险相关部门分工统筹;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制度;与我国整体财政体制相适应等相关政策建议,进而为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养老保险事责和财力划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