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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后期,出现了诸多案例汇编汇纂类书籍,如《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学者称其为“刑案汇编”。其中一类名“说帖”者,仍有部分保存至今。笔者拟根据典藏于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说帖”,对其产生的具体时间与原因、文书体例、流通方式、消亡原因等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刑部“说帖”制度产生于乾隆后期,严格推行审转制,导致重案汇集刑曹,刑部内部缮写“说帖”不仅为了保证复核案件所作出的批复的妥当性。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此后不再修律,其后,将律例馆并入刑曹,由律例馆专司修例,刑部清吏司就重刑案件所拟定的“说帖”,存于律例馆亦可为修例之参考。“说帖”集体例或仿《大清律例》篇下分门的体例或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刑部内部由清吏司或律例馆官员缮具“说帖”,其作用是判断各省呈报刑部核覆案件所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止备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刑部“说帖”贮存于刑部律例馆,按时间顺序存放非篇下而门之顺序。清代有涉人命的徒、流、军、发遣案,需由督抚报刑部核覆,在刑部内部,首先需由相应的清吏司详序“说帖”,即清吏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或以地方所拟为是或主驳,然后交堂官钧定,如堂官以司议为是,则由清吏司照覆督抚;如堂官尚存疑窦而不能决,则由律例馆馆员就该案缮具“说帖”,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刑部堂官定夺。此为“说帖”于刑部内部的操作流程。据沈家本《寄簃文存》所载,道光后,“说帖”遂少,至光绪中,不复具“说帖”。可能与同治九年后不再修例,及清代后期,开就地正法之禁,审转程序失灵,法制混乱有关。审转制之下,如承审官员未能审出实情或引律引例不当,轻者罚俸,重者革职,故一省之内莫不小心研究唯恐有毫厘千里之差。从乾隆八年至同治九年,清廷共修例二十三次,由律例馆承担该项工作,故存于律例馆之旧例即“说帖”成为修例时重要的材料,其有上升为定例者,有仍存于律例馆者。《大清律例》规定“断罪引律例,违者笞三十”,然律文例文有限,而案情变幻无常,且承审官员的法律素养参差,故案例的重要作用在判案时得以突显,而地方咨部之案每出于律例之外,刑部诸君子素精申韩之学,所具“说帖”往往具有极高的律学水准。故将刑部“说帖”整理成册,以备参考。因此,在“断罪引律例”及严格推行审转的双重作用下,例在断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得以突显,故有“刑案汇编”的出现,编纂诸种“说帖”,亦得其余绪。综上所述,刑部“说帖”制度的形成是在严格推行审转制与刑部独当修例之责的双重作用之下产生,迨及后期,国事纷乘,无心修例。刑部官员亦惧其繁复,故不复具“说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