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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下股权激励的弊端较多,存在管理层自我奖励与福利行为。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地产企业尝试在公司制下嵌入合伙人制度再进行股权激励以期获得更好的激励效果。然而,从现有理论研究角度分析,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该模式的运行机理与方案优化研究不足。因此,亟需基于经典理论角度设计一套公司制下合伙人制度的股权激励方案。本文采用了案例研究方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首先,回顾不同商业组织形式下的股权激励,并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做文献综述。然后,梳理公司制下股权激励与合伙制下入伙激励的理论基础、运行机理与不足之处。为了解决上述两种商业组织下股权激励的缺陷,本文基于三类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阿米巴理论,构建了公司制下合伙人制度的股权激励理论框架。根据上述理论构建的模型框架,分别对碧桂园公司制下合伙人制度的第一次股权激励与第二次股权激励做案例介绍与方案评价。针对碧桂园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缺陷,根据理论框架模型结合碧桂园实际情况做出优化设计并提出了五个修改意见:以产品链上利益相关者为激励对象、设计权责匹配的激励标的、基于企业发展战略选择激励模式、设置动态化多维度的激励条件以及根据激励对象的层级提供多种激励退出方式。最后,归纳总结公司制下合伙人制度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原则并向其他企业推广:集团公司股权层面保持控股股东的控制力不变;激励标的选择应与激励对象的职责权限相对应;利用集团公司股权激励解决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利用项目公司股权激励解决第二、三类委托代理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对象与解决方案。首先,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公司制下合伙人制度的股权激励,虽然有学者对公司制下嵌入合伙人制度进行研究,但尚未有学者从理论角度探讨公司制下合伙人制度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其次,本文尝试使用股权激励同时解决三类委托代理问题。传统的股权激励仅解决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缺乏对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和第三类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