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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入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基本构成、加重构成以及共犯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比当前学界观点,结合分析笔者所在的市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15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情况,提出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相关规定的建议(包括修订《刑法》第133条、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在《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作为第133条之二),并对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文章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概述。首先,列举了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7处规定,而后对上述规定结合常见的12种逃逸情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按照现行刑法及相关规定,评价常见的12种情形时会出现的问题:有2种情节较轻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形没有得到刑法评价,有2种情节较重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形未得到相应评价,有1种较严重的逃逸情形未得到刑法评价。而后分析了理论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定义的6种观点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提出了笔者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明知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救助伤者,不设法消除危险、减少损失,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前逃避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认定和追究的行为。其次,按照四个要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基本构成。第二部分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加重构成。加重构成即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结合对学界5种观点(包括司法解释采用的观点)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二是因肇事行为致伤者再次受到伤害的危险增加,不消除危险而致伤者被实际发生的由该危险引发的伤害致死的,三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有人员伤亡,逃逸致被害人被拖带而死的。其次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中有必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是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二是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不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可能是间接故意但实践中不得不按过失处断。最后分析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问题,简要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第三部分是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犯罪法律修订建议。首先简要阐述了修订相关规定的具体意见。一是建议修订《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从交通肇事罪中剥离出去单独设置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并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一并修订,形成层层递进的整体。二是修订司法解释,以及修订的10个方面主要内容。三是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并简要阐述了修订划分标准的理由。然后重点阐述了修订《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理由:一是完善危险驾驶罪罪状,将有利于规制各类危险驾驶行为。通过完善罪状将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行动车、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存在问题的机动车、严重超载、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等情节视为“情节恶劣”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二是按照事故等级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层次,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三是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成罪,按照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在量刑上设置5个主刑幅度以及并处罚金,有利于灵活打击各类逃逸行为。四是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成罪,有利于消弥一系列的理论争论。五是交通肇事逃逸单独成罪,有利于区分过失犯和故意犯,从而为《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司法适用提供明确的依据。六是修订《解释》第6条的罪状描述,有利于对“排除他人救助”情节的正确评价。七是“解释”中第9条关于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