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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的多元利益格局之下若私主体的受益不可避免,那么该如何判断存在私主体受益的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是司法在个案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公用征收条款的“公共使用”同我国征收的启动要件“公共利益”一样,是一个极其抽象且捉摸不定的概念。在美国司法对征收的“公共使用”要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从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Kelo案开始,已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查“公共使用”时去区分征收后多元利益格局之中的主要利益和附带利益,其中只有主要利益才会成为司法审查“公共使用”的利益对象,而对于附带利益,无论其是否符合“公共使用”的实体标准,都不在“公共使用”要件的管辖范围之内。 Kelo案之后美国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承认这种利益甄别审查方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征收目的”和“受益对象”的认定角度。同时,对于Kelo案中“综合性规划”的考量,Kelo案之后又出现“有规划有项目”和“有规划无项目”的不同情形,用规划的合法性来豁免司法对征收中“公共使用”的判断;而对于Kelo案中“实质正当程序”,Kelo案之后的各州判决又发展了“任意武断行为”和“非诚实善意行为”的认定标准来丰富其审查路径。 这些经从美国判例整理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司法如何判断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要件极具启示意义。在详细论证我国征收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对美国的这些经验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