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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对民行交叉案件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都没有停止。虽然我国对民行交叉案件及其处理有一定的认识,但在许多领域仍存在许多疑点。我国理论界对于民行交叉案件概念的定义目前有几个代表性的观点,如关联说、附带说、交叉说、竞合说等几种代表性观点,但是不论哪种观点,这些观点都各有利弊。对于交叉类案件应该如何进行具体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之中主要运用哪些法律依据或者法律原则?最终判决应当如何抉择等等,我国目前的法律在规定这些交叉案件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在具体实践过程之中,法院采用的主要方式是先行政后民事,有的是先民事后行政,有的是附带有民事审判等方式,对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民事及行政纠纷,法院采取的审判方式不同,往往会使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甚至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在一定结果上造成了诉讼程序和结果的混乱,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对于民行交叉类案件的审理思维,通常都偏向于特定的行政诉讼中对民事纠纷进行一并解决或者中止民事案件审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民事主体不适格、级别管辖权问题、诉讼参与人不配合、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阻碍、将民事争议作为审理行政争议前置条件等一系列新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立审判思路、行使释明权、确定管辖权、理清程序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对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司法程序的统一性,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国内理论研究的各个理论和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实践进行分析,并且对民行交叉类案件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在此该基础上本文阐述了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某些行政行为作为先决条件的处理。第二,对两个案件并行审判,并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得出相应的处理方式。第三,是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行交叉案件诉讼处理机制。尤其对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制定多个操作规定,包括案件认定标准、基本原则、基本诉讼程序与配套机制等相关要素。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程序顺序、方式、裁判思路等应作出列举并原则性规定,确保审判实践中民事和行政审判权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