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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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可界定为犯罪构成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造成危险状态或者实际损害的后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实行行为的特定性、危害后果的客观性、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征。因分类标准的不同,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分为危险后果和实害后果、财产性危害后果和人身性危害后果。对域外德国、日本、英国、加拿大、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进行考察,以单一模式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罪刑规制的国家立法,是我国立法应借鉴的对象;而域内立法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有违刑法明确性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且不利于适当司法裁量权的行使。由此可知,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构想,须始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提出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构想。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本身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而危险驾驶过失造成实害后果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过失造成的一般后果、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应予以多层级的法定刑设置,将危险驾驶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法定刑幅度内从重情节。危险驾驶故意造成实害后果的情形,如危险驾驶故意造成实害后果和危险驾驶肇事后再故意冲撞他人等情形,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和同种数罪犯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危险驾驶故意造成的实害后果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性的危害后果和严重危害后果,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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