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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诉诸于文字的法律不能面面俱到将所有犯罪行为一一罗列,实践中为了迎合民意,给予社会风险事件重击,本应作为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条款“其他危险方法”被当做整个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条款加以适用。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务,“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十分频繁,具体而言,公民的生活领域、社会管理领域、环境资源领域都可见其身影,适用频率之高、适用范围之广都令人诧异,不乏肆意滥用之嫌。立法技术的局限在一定程度影响到“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但是实践中出现口袋化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相关司法人员在理解“公共安全”时存在偏差,在危险判断上出现误区以及在解释规则选择上不统一。想要消除口袋化现象,合理有效惩罚犯罪,实践中需要合理界定“公共安全”,重视“公共”的社会性,将多数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放在“公共安全”的范畴之内;明晰危险的判断标准,根据行为时的客观事实,以科学的因果法则综合考虑行为是否产生了具体的危险;通过同类解释规则,基于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性的分析,从性质和程度上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限制。采用这种消解方式,严格“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实现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