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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最高决策层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其中,法治社会首次作为相对独立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内容而被官方明确表述,正式与法治国家这一概念相分离而得以显现。法治社会的显现,不仅凸显了法治政府的存在并与之相独立、并列,也使得法治国家的涵义较以往有了增变。在法治一体建设的语境下,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协同构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内容。这时的法治社会更多强调的是社会自治,而非国家(政府)对社会的管治。法治社会有着制度、实践、文化等多重面向,它是指一个依赖国家正式法律和社会自生规范在内的多元规则系统缔造秩序的社会,一个经由社会自我治理以及权力制衡而达致和谐的社会,一个法治观念普及、法治氛围浓厚的社会,一个追求法治经济与社会正义的公共伦理实体;它包括原子化的社会个体组成的市场社会(经济社会),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构成的市民社会,以及融贯于社会生活(以及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之中并作为其道德背景、文化表征和精神构成的伦理社会。随着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亦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问题。社会治理在中国现时语境中,更多是作为一种描述性、实证性的概念,它是指包含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的治理活动和过程,是由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或机制相互联动、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治理模式。社会治理可以划分为三种动态呈现形式,一是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二是社会和市场的自我治理,三是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实施的合作治理。其中,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是我国当下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这一治理形式在我国有其特定的历史逻辑和现实条件,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不过,这一社会治理形式在过去以及当下的现实有效性或曰手段合理性,并不能天然证成它自身的道德正当性,也不能代表美好未来的发展方向。社会治理这一命题本身蕴含了民主、公众参与等进步理念,承载着通往善治的美好愿景。这也就示意着,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形式,只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阶段的一个过渡性治理手段;而社会和市场的自我治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合作治理,应当是社会治理不断趋近的、可欲求的动态发展形式。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存在着诸多共通点和关联之处,譬如它们都以维护社会的安宁有序、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实践目标,都主张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对社会进行治理,都承认社会主体的有序参与、倡导社会主体的自我治理,都认同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都接受多元化的社会规范和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都注重社会文化、法治观念的影响与作用,等等;并且,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路径,能够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与法治的社会环境。不过,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在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容混淆的逻辑区分。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是分属于不同研究领域的分析范畴,法治社会是法学研究领域特别是法治理论与实践领域的基本范畴,是法治论题的具体化,“法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围绕“法”而展开;而社会治理是政治社会学、公共行政学研究领域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中的基本概念,是治理问题的具体化,“社会治理”的所有问题以“治”为核心,治理过程的科学合理性和手段有效性是其关注重心。二者无论是在研究领域、使用论域上,还是在“社会”领域和主体地位上,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法治社会与善治有着更大的理论交集。善治是一种良善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亦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表征。法治社会作为法治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展现,为社会治理走向善治营构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因此,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善治是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共建共治共享”,则是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的“善治”路径,是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在中国的共同实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