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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继承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之中脱离出来以后,无论是在习惯法还是在制定法中,继承制度始终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从一般意义来说,关于财产的继承方式大致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多的体现的是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什么因素导致遗嘱继承制度出现,又是什么因素推动这种制度不断发展演变?私有制发展程度的深浅和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而遗嘱继承制度和个人意志自由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文试图通过中西方比较的方法对此问题进行历史的考察。在简短的引言之后,本文的正文可分为三章:本文的第一章对当代西方遗嘱继承制度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梳理。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而遗嘱继承体系的完备则尤以罗马为甚。在罗马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私有制始终是一个推动因素,更具决定意义的则是罗马社会的固有传统和对社会稳定因素的衡量。遗嘱继承制度在中世纪的发展两起两落,教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近代西方各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定型,则体现出在尊重个人意志自由的同时,亦加强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本文的第二章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遗嘱继承制度进行了考察。由于春秋之前中国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故对此阶段遗嘱继承现象之研究国内学者鲜有触及者。然而通过考察可以发现,这一时期对家族财产的管理权之继承却是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依附于身份关系,但人类早期社会大多如此。中国<WP=4>社会早期的继承模式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其精神内核则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之中。春秋以降,遗嘱继承在习惯法与制定法中均得以体现,国家权力和家长权力的冲突和妥协则始终贯注其中。清末以来,中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对此问题本文另撰附论述之。本文的第三章对中西方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考察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继承出现于家庭私有制产生时期,但是此时的财产继承制度将会发展成为法定继承方式还是遗嘱继承方式、或哪种方式居主导地位,这与私有制程度却无必然联系,导致遗嘱继承制度产生的直接诱因往往是文化传统因素和社会秩序稳定因素。就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变而言,解决社会利益与个人意志的矛盾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如何能够使得社会意志和个人意志取得协调,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稳定前进,这至今仍然是立法者需要探究的问题。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参酌西方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完善遗嘱继承制度,当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有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