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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派是清代文学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传地域最广、人数最多、影响最深的散文流派。对于桐城派的文学遗产,人们历来多有研究,但桐城派的其它文化遗产也值得我们去发掘,法律思想就是其中之一。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以及清末变革时期的法律思想,一直是清代法律思想研究的重点。相比之下,鸦片战争前一百五十多年间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显得较为薄弱。从桐城派初起至姚门弟子这一阶段,正好处于这一时期,为表达便利,本文将其称为前期桐城派。通过对他们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弥补这一不足。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古代中国是礼法共治的社会,这种共治所要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伦关系。程朱理学不仅赋予这些儒家伦常以天理的权威,更是通过对《四书》的强调,将礼、法与教育体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非常严密的礼教体系。士人从小耳濡目染的是《大学》倡导的修齐治平之道,钻研的是礼、乐、政、刑等治人之法。他们学习的目的是内以修身,成圣成贤;外以治人,齐家治国平天下。前期桐城派坚信程、朱深得先王之道的旨趣,毫不动摇地坚持程朱理学的指导地位。前期桐城派相信儒家的伦理纲常是天理的体现,人秉天地之气而生,人性本善,恶源于后天,因此他们崇尚礼教。虽然向往先王之制,但前期桐城派都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礼法必定要随情势的变迁而适当地予以损益。在刑法的适用上,前期桐城派主张宽猛相济,明刑弼教;在案件审理方面,他们重视情理,提倡原情定罪;法久必弊,他们还认为应当及时地兴利除弊,以使法制更好地保障民生。科举制度从国家来说是选拔治国人才的手段,从个人来说,是实现由修己到治人转变的途径。强调为政在人的前期桐城派激烈地批判选举制度的积弊,积极寻求改革之法,希望能为国家选拔出急需的有用之才。前期桐城派笃信程朱理学,规定自己只能在程、朱开创的领域内做些修补的工作,这使得他们的法律思想从总体上看未能突破理学的樊篱。不过,在当时的情况下,尤其是与汉学相比,秉承清初经世遗风的前期桐城派重视教化、强调人情、追求合“理”的秩序,他们的礼法思想有其合理性,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